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晓卫,乳名卫蛋,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河南省叶县人。辩护人王耀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俊杰,曾用名杨明辉,化名余世伟,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河南省叶县人。辩护人苗东锋、丁明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彪,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河南省叶县人。辩护人杜帅方,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晓卫、杨俊杰、孙彪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晓卫、杨俊杰、孙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杨俊杰、苏晓卫、孙彪经预谋分工后开车窜至河南省宝丰县及永城市寻找作案目标,用事先准备的万能钥匙盗窃奥迪A6车内财物。杨俊杰主要负责开车门实施盗窃,孙彪负责开车,苏晓卫放风并协助杨俊杰开车门翻东西。共盗窃宝丰县李XX、永城市胡XX、王XX、苏XX车内现金24200余元及皮包四个。2011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杨俊杰伙同杨广山、杨聚山(二人已判刑)、代银岗(在逃)预谋分工后窜至西安市灞桥区世界园艺博览会停车场,用上述同样手段,盗窃王X奥迪A6车内1000余元现金及三星W799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4632元。2011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苏晓卫伙同石晓克、蒋营(二人已判刑),王新记(在逃),经预谋分工后,窜至河南省渑池县银河快捷酒店门口,王新记负责开车,苏晓卫用自制起子撬开张XX黑色本田轿车,盗走现金7000元。201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苏晓卫伙同蒋生生、刘宗旭(二人已判刑)、刘宗卫(另案处理),经预谋分工后窜至河南登封市区,用自制工具撬开车门,盗窃李X黑色奔腾轿车内现金10000元;伙同将生生、刘宗卫用同样手段盗窃李一X黄色马自达轿车内一台银白色联想天翼笔记本电脑、一部三星W579手机,赵XX白色本田CRV轿车内三部手机。经鉴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6715元。2007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苏晓卫和李合义预谋骗钱窜至山东省成武县古营集镇,以在李二X手机门市部买手机名义,乘李二X不注意,盗走一部价值600元的七喜牌新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晓卫、杨俊杰、孙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XX、王XX、苏XX、李XX、李X、李一X、赵、李二X等人陈述,证人段X、王X、李三X、王一X、杨XX、王一X、刘XX、刘X、蒋XX、张XX等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晓卫、杨俊杰、孙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晓卫、杨俊杰、孙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晓卫、杨俊杰、孙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晓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杨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三、被告人孙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予以追缴被告人苏晓卫、杨俊杰、孙彪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苏晓卫的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杨俊杰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孙彪的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李建华审判员:贾成宇审判员:赵先俊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