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进权,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进权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进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进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建华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