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东风,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东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东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被害人李XX、丁XX等人的陈述,证人练XX、田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东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岳东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东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新爱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