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德永(绰号“老罗”),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自敏(绰号“九金”),男。原审被告人黄德庆(绰号“山鸡”),男。原审被告人黄志全(绰号“老天”),男。
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德永、黄自敏、黄德庆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黄志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德永、黄自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锐刚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德永、黄自敏、黄德庆、黄志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2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丹竹镇廊廖村大庙垌屯一猪场边,盗窃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人民币724元的通信电缆共计104米。二、2012年5月16日晚,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大安镇燕岭村对面的订木地界,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人民币6582元的通信电缆230米。三、2012年5月17日晚,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官成镇官成村田州屯路段,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人民币3331元的通信电缆244米。四、2012年5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平南镇西村垌心一屯公路边,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人民币10687元的通信电缆共计480米。五、2012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黄自敏、黄德永、黄德庆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镇隆镇福塘村学堂岭屯路口往大安方向100米远处的公路边,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人民币7560元的通信电缆300米。当黄自敏等人欲将电缆搬离现场过程中,因被人发现而未能将电缆搬离现场。六、2012年5月27日晚上,黄自敏、黄德永、黄德庆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六陈镇政府旁边开发区,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2537元的通信电缆共计164米。七、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镇隆镇社垌村新桥路口工商沙砖厂对面,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2747元的通信电缆共计112米。八、2012年5月31日晚上,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镇隆镇社垌村新屋屯往起岭脚屯之间的田垌处,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7248元的通信电缆共计600米。九、2012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大洲镇坦坡村,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4691元的通信电缆307米。十、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工业园新桥育苗场附近,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3041元的通信电缆共计124米。十一、2012年6月21日晚,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武林镇李练村寨脚屯路边,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2562元的通信电缆244米。后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等人又驾车窜到平南县大安镇同德村回龙屯,盗窃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693元的通信电缆55米。十二、2012年6月23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黄自敏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分两次在平南县马练乡马练村三江口附近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通信电缆一批。其中,被告人黄自敏伙同他人第二次去马练乡盗窃电缆时,因面包车在途中抛锚,被告人黄志全应邀前往平南县马练乡帮被告人黄自敏等人将面包车拖回藤县,并以7700元的价钱收购了一批被告人黄自敏等人盗窃得来的电缆。破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志全处追缴回此部分电缆。2012年6月27日至29日间,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马练乡藤旺村六林屯附近,盗窃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15323元的通信电缆398米。十三、2012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大安镇燕岭村机房往J03交接箱方向,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3016元的通信电缆64米。十四、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平南镇六壬村独田屯吴公亭附近,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4555元的通信电缆184米。十五、2012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丹竹镇东山村峰珠岭屯路口附近,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3033元的通信电缆106米。十六、2012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桂平市江口镇新其村,盗窃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桂平分公司)价值18847元的通信电缆共计350米。十七、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桂平市江口镇新其村,盗窃了电信桂平分公司价值2462元的通信电缆共计303米。十八、2012年7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上渡镇新桥德湖山庄工业园路口,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3998元的通信电缆163米。随后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等人在回藤县途中,经平南县镇隆镇福塘村学堂岭路口附近时,又盗窃了电信平南分公司价值1746元的通信电缆61米。十九、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长安村村委附近,盗窃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价值16475元的通信电缆900米。二十、2012年7月21日晚12时许,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黄德庆伙同他人经谋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桂平市社坡镇加惠村大碑头屯社坡至油麻二级公路边,盗窃了电信桂平分公司价值9464元的通信电缆共计338米后逃离现场。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德永、黄自敏在平南县西江大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截获随车被盗通信电缆以及作案工具一批等物品,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黄德庆在广西苍梧县大坡治安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回此批电缆。综上所述,黄德永参与盗窃通信电缆22起,盗窃通信电缆共计5831米,价值131322元;黄自敏参与盗窃通信电缆22起,盗窃通信电缆共计5495米,价值121707元;黄德庆参与盗窃通信电缆3起,盗窃通信电缆共计802米,价值19561元;黄志全以7700元的价格参与收购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盗窃所得电缆一批。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自敏、黄德永、黄德庆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德永、黄自敏、黄德庆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其中黄德永、黄自敏盗窃财物价值数额巨大、黄德庆盗窃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志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德永、黄自敏、黄德庆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盗窃前一起谋划,盗窃时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为主犯,应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德庆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德永、黄自敏、黄德庆在实施第五项指控的行为过程中,是犯罪未遂。黄德永、黄自敏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对该部分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德永、黄自敏、黄德庆、黄志全到案后均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黄德庆能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德永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黄自敏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黄德庆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黄志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二千元;五、被告人黄德庆退赔的人民币二千五百三十七元,返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六、责令被告人黄德永、黄自敏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黄德永对其所参与盗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四千二百九十八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黄自敏对其所参与盗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四千六百八十三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黄德永上诉称,(1)其未参与第二起盗窃;(2)第十九起盗得的通信电缆没有900米长,最多300多米;(3)第十六起和第十七起同等长度的电缆鉴定出来的价值相差一万六千多元,不合理;(4)其是在黄俊杰的引导下走向犯罪的,其不是第一主犯。黄自敏上诉称,(1)第一、二、三、四、六、九、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九起的通信电缆长度和型号与事实不同;(2)其没有参与第八起;(3)其是从犯。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5月14日凌晨,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丹竹镇廊廖村大庙垌屯一猪场边,盗割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50的通信电缆104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724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覃XX证实,其是电信平南分公司东华电信支局的区域管理员。2012年5月14日凌晨其接到单位机房的报警信号后,于同日3时许到达丹竹镇廊廖村大庙洞屯路段察看,发现被盗了通信电缆共104米。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县丹竹镇廊廖村大庙垌屯,并经黄自敏指认。3.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5月14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丹竹镇大庙垌村往兴华方向被盗规格为HYA50的通信电缆104米。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通信电缆104米价值人民币724元。5、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供述,2012年5月中旬的某晚约一两点钟,黄自敏、黄德永等人驾驶车牌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到赤马汶水往丹竹方向约几公里处右手边的候车亭,在候车亭旁边的水泥路直入约四五公里,在一个猪场附近偷得两捆电缆,每捆长约50米。二、2012年5月16日晚,上诉人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大安镇订木村深订屯,盗割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23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582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XX证实,其是大安镇电信支局管理员。2012年5月16日20时50分左右,其手机报警显示大安镇燕岭机房管辖的线路被人盗割,21时许其在燕岭村对面的订木村深订屯的花生地发现被盗割了型号为HYA200的通信电缆230米。2.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5月16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大安订木燕岭机房往J03方向被盗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230米。3.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大安镇燕岭村对面的订木村地界,并经黄德永指认。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该被盗通信电缆230米价值人民币6582元。5、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5月16日17时30分许,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通过大安监控点。6、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五月中旬的一天,其和他人驾驶车牌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从藤县出发,经过大安镇往燕岭方向,在订木村的田垌里偷得三捆电缆,每捆有六七十米长,总长约200米。三、2012年5月17日22时许,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官成镇官成村田洲屯路段,盗割了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244米。经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3331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XX证实,其在电信平南分公司工作,2012年5月17日官成路段的电缆被盗割了244米。2.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5月17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官成镇官成村田洲屯被盗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244米。3、现场方位示意图、盗窃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县官成镇官成村田洲屯路段,并经黄自敏、黄德永指认。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该被盗通信电缆244米价值人民币3331元。5、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5月17日号牌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于18时59分通过大安监控点,于19时25分通过平南大桥监控点,于21时51分通过环城监控点。6、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其和黄德永等人开面包车途经大安镇到镇隆镇,过了平南大桥后直往官成镇方向,在离官成镇约一公里的地方拐入右边的岔路,在岔路边右拐到一处荔枝树下,偷了三捆电缆。7、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5月的某晚,其与黄自敏等人开车到达离官成街几百米的公路旁,然后拐进去偷电缆,共偷得三捆电缆,每捆约六十米。四、2012年5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平南镇西村垌心一屯路口J01交接箱旁,盗割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320米和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160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电缆分别价值人民币8503元和2184元,共计人民币10687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XX证实,其是平南电信分公司的员工,2012年5月18日在平南镇西村垌心路口被人盗割了两条通信电缆:一条长约320米,另一条长约160米。2、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5月18日平南镇西村垌心路口J01交接箱旁被盗规格为HYA200的电缆320米、规格为HYA100的电缆160米。3.现场方位图、现场图、指认盗窃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镇西村垌心一屯路口J01交接箱旁,并经黄自敏、黄德永指认。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该被盗通信电缆320米价值人民币8503元,被盗的通信电缆160米价值人民币2184元。5、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5月19日0时4分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通过环城监控点,3时23分许通过丹竹监控点。6、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五六月份某天晚上,其和黄德永等人驾驶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从藤县出发,沿平武路开往桂平江口方向,经过思旺、官成十字路口后往桂平江口方向开了约五公里后停车,在公路左边田垌里偷得三捆电缆。7、上诉人黄德永供述,其和黄自敏等人从平南城区开车往官成方向,出城区过了十字路口往思界方向五六公里的地方偷得三捆电缆。五、2012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原审被告人黄德庆等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镇隆镇福塘村学堂岭屯路口往大安方向100米远处的公路边,盗割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规格为HYA300的电缆170米。当黄自敏等人欲将电缆搬离现场时,因被人发现而逃离现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梁XX证实,其是镇隆电信支局的职工。2012年5月25日凌晨1点左右其手机收到电缆被盗信息,经过查看,其发现镇隆镇福塘村学塘岭屯往大安方向100米远的公路旁被人盗割了电缆。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县镇隆镇福塘村小福屯隔南梧二级公路以北的田垌,电信平南分公司在小福屯隔南梧二级公路往北约50米在一民宅边设立一根电杆,以此往北向田垌中央共有四根电杆,每根电杆高5米,电杆之间拉设有电缆,电杆之间距离约42.5米。被盗割的电缆是从二级公路往北第二根至第四根电杆之间的电缆,规格为300对铜芯电缆,该两处被割断的电缆断口整齐。现场以东约250米处的一果场发现四捆电缆(直接提取),规格为300对的通信电缆,共约170米。经镇隆电信公司员工辨认是被盗的电缆。案发后,黄自敏、黄德永、黄德庆指认了现场。3、监控视频照片证实,2012年5月25日5时30分许号牌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经过大安监控点。4、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5月底的一个晚上,由黄德庆负责开车,其和黄德永等人从藤县开车经大安镇到了离镇隆旧收费站约1公里右边一个板厂附近,偷得几捆电缆。在将电缆搬离板厂约10米远的地方时被人发现,其几个将电缆丢下后逃跑。偷来的电缆都没有搬得走。5、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5月底某天晚上,由黄德庆开车,其和黄自敏等人从藤县到镇隆二级公路一处路边偷电缆。黄德庆在路边放风,其余人爬上电线杆割电缆,割得四捆后发现有人走过来,其几个顾不上拿电缆就逃跑了。6、原审被告人黄德庆供述,2012年5月底,其和黄德永、黄自敏等人商量好上平南“开工”。经过踩点发现平南旧镇隆收费站附近右边田垌处有电缆。晚上十一点多钟,其开车搭他们到踩点的地方,他们五人下车去偷电缆,其自己开车回大安镇上网。次日凌晨5点左右,其去旧镇隆收费站附近接他们,没见他们偷得东西,后来听他们说被人发现了没有偷得东西。六、2012年5月27日晚,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原审被告人黄德庆等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六陈镇政府旁边开发区,盗割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82米,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82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电缆分别价值人民币861元和1676元,共计人民币2537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覃XX证言证实:2012年5月28日早上10点钟左右,其在进行通信电缆日常检查时发现六陈镇政府往平南方向100多米的开发区工地编码为019至021号电线杆上的两根通信电缆被盗走了,是一条规格为200对电缆和一条规格为100对电缆,每条有85米左右。2、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5月28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六陈镇政府旁开发区被盗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82米、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82米。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县六陈镇政府旁的开发区,并经黄自敏、黄德永、黄德庆指认。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通信电缆82米价值人民币861元,被盗的通信电缆82米价值人民币1676元。5、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5月27日13时46分许号牌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通过大安监控点,23时47分由黄德永驾驶通过大桥监控点。6、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5月底,其和黄德永、黄德庆等人开车从藤县到大安镇,后到六陈镇,在六陈政府旁边偷得两捆电缆,两条长度一样,每条约七八十米长。7、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4月至7月间,其开车搭黄自敏、黄德庆等人从藤县经大洲、大坡到六陈,在六陈街上偷得几捆电缆。8、原审被告人黄德庆供述,2012年5月底某晚,也就是上次在旧镇隆收费站附近偷电缆没有成功的两三天后,其和黄德永、黄自敏等人开车从藤县到平南六陈镇政府旁的开发区偷得两捆电缆。七、2012年5月28日,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等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镇隆镇社垌村新桥路口工商沙砖厂对面,盗割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规格为HYA200电信通信电缆112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2747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冯X证实,2012年5月28日早上,有人打电话告诉其,称在新桥路口工商砂砖厂附近的铜芯电缆断了。其和电信支局的人去查看,发现在新桥路口工商砂砖厂对面田垌里被盗了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110米。2、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5月28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镇隆镇社垌村新桥路口工商沙砖厂对面被盗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112米。3.现场照片、指认盗窃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县镇隆镇社垌村新桥路口工商沙砖厂对面,被盗的电缆约110米,并经黄自敏、黄德永指认。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通信电缆112米价值人民币2747元。5、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5月28日2时20分和22时54分号牌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通过大安监控点。6、上诉人黄自敏供述,在六陈镇偷得电缆后约一两个晚上,即五月底六月初左右的时候,其与黄德永等人到镇隆镇新桥路口进去约一公里处,在猪场对面公路右边的旱地里偷得约三条杆之间的两捆电缆,共长100米左右。7、上诉人黄德永供述,在六陈政府旁边的开发区偷得电缆的第二天,其和黄自敏等人从藤县出发,经过镇隆往平南城区方向,在距离平南工业园约一公里的一个路口转入左边的水泥路,直入约100米的地方偷得三条电杆间的电缆,有两捆约100多米。八、2012年5月31日晚上,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镇隆镇社垌村新屋屯往喜岭脚屯之间的田垌处,盗割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25米、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368米、规格为HYA50的通信电缆207米。经鉴定,上述电缆分别价值人民币664元、5023元、1561元,共计人民币7248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冯X证实,2012年5月31日晚12点左右,其手机报警器提示镇隆镇社垌村电信机房1.2公里处出现断接情况,之后其与公安人员去查看,发现在平南县镇隆镇社垌村新屋屯往喜岭脚屯之间的田垌被盗了三种规格共长约600米的通信电缆,分别是200对的30米左右、100对的370米左右、50对的200米左右。2、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5月31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镇隆社垌村喜岭脚屯被盗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25米、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368米、规格为HYA50的通信电缆207米。3、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镇隆镇社垌村新屋屯往喜岭脚屯之间的田垌处,并经黄自敏、黄德永指认。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通信电缆25米价值人民币664元,被盗的通信电缆368米价值人民币5023元,被盗的通信电缆207米价值人民币1561元。5、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5月31日21时55分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由黄自敏驾驶通过丹竹监控点,22时46分许由黄德永驾驶通过大桥监控点。6、上诉人黄自敏供述,在猪场对面盗窃电缆三日左右,也就是五月底的某晚,其与黄德永等人在旧新桥路里面猪场直入1.5公里左右的甘蔗地里盗窃了三条杆之间的电缆,比较大的电缆共得了两捆。7、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5月的某晚,其与黄自敏等人开车从镇隆往平南方向,在距离工业园还有一两公里的地方向左拐入一条小路,沿小路三四公里左右的甘蔗地共偷了四五捆三种不同大小的电缆,大概有几百米长。九、2012年6月12日凌晨,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大洲镇坦坡村J01交接箱旁,盗割了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200米、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107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分别价值人民币3680元和1011元,共计人民币4691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杨X祥证实,其是电信平南分公司大洲电信支局的员工。2012年6月12日凌晨2点钟左右,其接到位于大洲镇坦坡村村公所对面的线路自动报警提示,后到现场查看,发现坦坡村村公所对面附近有3段电缆被剪断盗走,总长度有200米。2、现场照片、指认盗窃现场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县大洲镇坦坡村J01交接箱旁,并经黄自敏、黄德永指认。3、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6月12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大洲镇坦坡村J01交接箱旁被盗规格为HYA200通信电缆200米、规格为HYA100通信电缆107米。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通信电缆107米价值人民币1011元,被盗的通信电缆200米价值3680元。5、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6月中旬的某晚,其和黄德永、黄俊杰三人开车从大安镇的上寺路口入大洲镇方向,大约到半路时在村庄附近的田垌里偷得四捆电缆,每捆约50米,有一大一小两条。6、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六月中旬的某晚,其和黄自敏等人从藤县出发,经大安镇往大洲,在上寺路口至大洲镇一半路的左手边的田垌里偷得四捆电缆,总长约两三百米,两种规格,大一点的比较长。十、2012年6月中旬某天,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工业园新桥育苗场盗割价值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124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041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X铭证实,其是平南县上渡电信支局的员工。其接到电话报称通往平南监狱电话断了。经查,其发现从平南监狱市场往平南工业园方向的右侧被盗了规格200对的电缆120米。2、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6月18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发现在新桥监狱J02交接箱往平南方向被盗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124米。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监狱四大队辖区德湖山庄水上乐园旁边的田野,该辖区104至107号电杆之间的通信电缆被盗,共长约120米,并经黄自敏、黄德永指认。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规格为HYA200的电缆124米价值3041元。5、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6月中旬的某晚,其与黄德永等人在平南工业园新大路直入4公里左右,在路左边的一片育树苗场偷得两捆电缆。6、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6月中旬的某晚,其和黄自敏等人开车从大安往平南入到工业园后走了三四公里到一个育树苗的地方,在左边的电杆偷得三捆电缆,总长约100多米。十一、2012年6月21日晚,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武林镇李练村J01交接箱往寨脚村方向,盗割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244米,后又窜到平南县大安镇同德村回龙屯,盗窃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55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分别价值人民币2562元、693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唐X彪证实,其是武林镇电信的员工。2012年6月21日晚上12时许,其单位的电缆报警系统报警了,经其查看,发现武林镇李练村寨脚屯路段被盗割了三条规格是100对的电缆,总长大概240米。2、证人李X新证实,其是大安镇电信支局的员工。2012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其手机收到电缆被盗信息,经查看,其发现大安镇同德回龙屯的电缆被盗割了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55米,被盗电缆地点在稻田中间,离公路大概有四、五十米左右。3、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6月21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武林镇李练村J01交接箱往寨脚村方向被盗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244米,在大安镇同德村回龙屯被盗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55米。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平南县武林镇李练村往寨脚屯一公路边上、大安镇同德村会龙屯,并经黄自敏、黄德永指认。5、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电缆244米价值2562元,被盗的电缆55米价值693元。6、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6月中下旬左右,其和黄德永等人在武林港附近偷得两捆长约200米左右的电缆,接着开车到大安镇,在离大安派出所约一公里的十字路口往左走1.5公里,在村边的田垌里偷了两条杆之间的电缆,长约50米。7、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6月底的某晚,其和黄自敏等人从藤县出发经大安到武林一个地方,盗割了两捆电缆约200米,回藤县经大安到一个叫同德村的某处田垌时,又盗割了两捆长约50米。十二、2012年6月23日至27日间,上诉人黄自敏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两次窜到平南县马练乡马练村三江口附近盗割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通信电缆。在第二次盗窃电缆时,因面包车在途中抛锚,原审被告人黄志全应邀前往平南县马练乡帮黄自敏等人将面包车拖回藤县,并以人民币77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批黄自敏等人盗窃得来的通信电缆。破案后,公安机关在黄志全处追缴回此部分电缆。同月27日至29日间,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马练乡藤旺村六林屯至万古冲处,盗割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300的通信电缆电缆398米。经鉴定,黄自敏等人第三次在马练乡盗窃的电缆价值人民币15323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X锋证实,其是马练电信营业厅的负责人。2012年6月24日早上马练村和藤旺村的用户反映电话不通,27日其巡查发现马练村三江口旧粮所往藤旺村方向100多米的公路边处将近500米的电缆被剪断。6月29日工作人员准备抢修被盗线路时发现27日还没有被盗的藤旺村六林屯至古万屯的“0八八”号电杆至“0九五”之间共有600米左右300对的通信电缆被盗割。2、证人欧X连证实,2012年农历五月十几日的一天早上,有一个20多岁的后生仔拿着一个蛇皮袋的电缆铜丝来到其丈夫黄志全经营的废旧店,大约40多斤。农历五月底的一天早上七八点,又有另一个20多岁的后生仔拿一个蛇皮袋电缆铜丝来,大约50多斤。其丈夫被抓时,公安搜查得的六七袋电缆铜线只是收购的一部分。3、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电信平南分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发现在马练乡藤旺村六林屯至藤旺村古万屯之间被盗规格为HYA300通信电缆398米。4、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县马练乡藤旺村六林屯至古万屯之间,在藤旺村六林屯六林桥标记为“O八八”号的电杆往东至古万屯“O九五”号电杆之间的通信电缆被盗割,被盗割长度为650米,并经黄自敏、黄德永指认。5、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7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通信电缆398米价值人民币15323元。6、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6月23日14时46分号牌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由黄自敏驾驶通过大桥监控点,14时51分通过西山监控点;6月24日3时42分由黄自敏(黄俊杰在副驾位置)驾驶通过西山监控点,3时50分许通过丹竹监控点;6月28日21时02分由黄俊杰(副驾黄自敏)驾驶通过西山监控点,29日凌晨4时25分由黄自敏驾驶通过丹竹监控点。7、搜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黄志全的废旧回收店内搜查出一批电缆和铜线并予以扣押,其中铜线重12.5Kg、电缆铜质线蕊重220Kg、电缆二捆重81.5Kg。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志全辨认出黄德永就是到其废旧回收店卖电缆的“老罗”,黄自敏就是两次到其废旧回收店卖电缆的“九金”。9、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6月下旬其在马练乡共偷了三次电缆。第一次是其和他人在马练圩直入两三公里的一条村路附近偷了四条杆之间的电缆。过了一两日,其和他人又到上次偷电缆的地方再次割了三条杆之间的电缆。这次从马练街开车返回平南城区的路上,汽车抛锚在公路边,黄俊杰打电话找藤县修车人开一辆五菱小卡车把面包车拖回藤县。大约又过了三日,其和黄德永等人又到上次偷电缆的地方附近偷电缆。其到藤县废品回收站卖过几次电缆,回收站的老板姓黄。10、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6月底某天,其和黄自敏等人开车从藤县到马练,从马练街岔入一条村的田垌里偷电缆,共得大概300至400米的电缆。11、原审被告人黄志全供述,2012年6月底的一天早上4点,“九金”或“烂杰”打电话叫其帮拖车回藤县,后来其开自己的一辆福田时代小型货车去帮他们拖一辆粤T676**蓝色微型面包车。第二天,“九金”和“烂杰”两人共开一辆摩托车来其回收店,分两次拉来了四袋铜芯线,总共450斤8700元,扣掉1000元拖车费,其给了他们7700元。十三、2012年6月26日凌晨,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大安镇燕岭村机房往J03交接箱方向,盗割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规格为HYA400的通信电缆64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3016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X新证实,2012年6月26日凌晨2点左右,其手机收到电缆被盗信息,随后赶到大安镇燕岭机房往J03交接箱方向,发现被盗了规格为HYA400的电缆64米。2、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6月26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大安燕岭机房往J03交接箱方向被盗规格为HYA400的电缆64米。3、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县大安镇燕岭机房对面。4、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6月25日14时21分号牌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由黄自敏驾驶通过大桥监控点,14时51分通过西山监控点。5、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3)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通信电缆64米价值人民币3016元。6、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6月中下旬的一个晚上,其与黄德永等人在过了大安镇武林港新路路口往二级路两公里左右,右边一条泥路直入约1.5公里,在一个村庄附近的旱地里盗割了三条杆约60多米的电缆。7、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6月下旬某天,其开蓝色面包车伙同黄自敏等人从藤县到平南县大安街,过了大安街几公里后拐向左边一个小村,他们下车偷电缆,其到大安路口放风,当晚偷得两捆大约六七十米长的电缆。十四、2012年6月30日,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平南镇六壬村独田屯吴公亭附近,盗割了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92米、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92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分别价值3009元、1546元,共计人民币4555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X生证实,其是电信公司的员工,2012年6月30日发现在平南县六壬村独田屯吴公亭被盗两条长约92米的通信电缆,线芯直径都是0.4mm,一条是200组的,一条100组的。2、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6月30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平南镇六壬村独田屯吴公亭附近田垌被盗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92米、规格为HYA100的通信电缆92米。3、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平南县平南镇六壬村独田一屯吴公亭路边,并经黄自敏、黄德永指认。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书证实,规格为HYA1—0.4的电缆92米价值人民币1546元,规格为HYA2—0.4的电缆92米价值人民币3009元。5、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6月29日23时41分号牌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由黄自敏驾驶通过大桥监控点,30日2时0分通过西山监控点,2时08分通过丹竹监控点。6、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6月底至7月初的一天晚上,由其开车从藤县出发,与黄德永等人过了思旺路口向左拐五六公里,在一个凉亭附近偷得三捆电缆。7、上诉人黄德永供述,在马练偷电缆后,其和黄自敏等人从平南城区往官成方向过了十字路口约两公里处,盗割了三捆电缆,一大一小电缆,约100多米长。十五、2012年7月初的一天,上诉人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丹竹镇东山村峰珠岭屯路口附近,盗割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106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033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谢X华证实,其是丹竹电信支局的员工。2012年7月1日早上,其接到群众报告称电话有故障,随后去查看,发现在东山村塘岭屯公路对面五六十米的田垌被盗割两条长约106米的电缆。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平南至丹竹公路丹竹镇东山村塘岭屯路段往南的农田内,并经黄德永指认。3、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7月1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平南县丹竹镇东山村塘岭屯对面田垌被盗规格为HYA200的电缆106米。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电缆106米价值人民币3033元。5、上述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7月初某天晚上,其开车搭他人从藤县出发经濛江、和平镇,然后从赤马乡往丹竹镇走,过了丹竹街往平南方向的第二个水泥厂附近的田垌,由其放风,其他人盗割电缆,大概偷得电缆100多米,然后由其开车按原路返回藤县。十六、2012年7月9日凌晨,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桂平市江口镇新其村,盗割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桂平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400的通信电缆350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8847元。十七、2012年7月10日,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桂平市江口镇新其村,盗割电信桂平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50的通信电缆303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462元。以上二起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蓝X证实,其是电信桂平分公司江口支局的支局长。2012年7月9日下午至11日早上,其公司架设在桂平市江口镇新其村的通信电缆被人盗窃了,被盗的电缆跨度为14条电杆,每架设在两条电杆上的电缆被盗了三至四条电缆,被盗了约700米长度距离的线路电缆,被盗电缆总长度约有3000多米。其中规格为100对的电缆约3000米,50对的电缆约300米。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桂平市江口镇新其村靠近江口敬老院的村路边,自敬老院西侧约110米处的南侧路边一条电杆开始,往西至第十四杆之间的电缆被盗,两端电杆之间距离约700米,案发后,黄自敏、黄德永指认了现场。3、电信桂平分公司证明证实,2012年7月9日电信桂平分公司在江口一中附近被盗规格为HYA400的通信电缆350米,7月10日被盗规格为HYA50的通信电缆303米。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3)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规格为HYA400的通信电缆350米价值人民币18847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规格为HYA50的通信电缆303米价值人民币2462元。5、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7月9日0时37分、48分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通过大桥卡口、环城卡口,4时35分、44分通过西山卡口、丹竹卡口。6、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7月9日凌晨,其和黄德永等人经镇隆镇到平南城区,然后沿平武二级路到桂平江口镇,在一个初中附近停车,其望风,其余人下去偷电缆,偷得五六捆电缆。第二日晚,其和黄德永等人开车到上一晚偷电缆的地方又偷了六条杆的电缆。7、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晚,其和黄自敏、等人开车从藤县经镇隆、平南城区,然后到达桂平江口,在离江口镇几公里的地方偷电缆。黄自敏放风,其和黄俊杰、黄俊桦、黄宇锋去偷电缆,共偷得五根电杆之间的电缆。紧接第二晚,其和黄自敏等人到同一地点偷得几百米电缆。十八、2012年7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平南县上渡镇新桥德湖山庄工业园路口,盗割了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163米,随后返回藤县途中时,在平南县镇隆镇福塘村学堂岭路口附近又盗割了电信平南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61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电缆分别价值人民币3998元、1746元,合计人民币5744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X铭证实,其是上渡镇电信支局的员工。2012年7月13日上午9点多,有人打电话报称通往平南监狱电话断了,经查看,发现平南监狱四大队辖区水上乐园旁边094号至097号电杆电信线路的200米左右的电缆被盗,规格是HYA200×2×0.4。2、证人黄X荣证实,其是镇隆镇电信公司的员工。2012年7月13日凌晨0点30分左右,其手机报警器提示在平南县镇隆镇福堂村学岭塘路口机房对面400米处的电缆出现断接情况,其到达上述地点发现被盗了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61米左右。3、电信平南分公司电缆被盗损失明细表证实,2012年7月13日电信平南分公司在新桥监狱德湖山庄路口附近被盗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163米,在镇隆镇福塘机房对面400米处被盗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61米。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平南监狱四大队辖区田野“德湖山庄”水上乐园旁,以及平南县镇隆镇福塘学堂岭机房对面,并经黄自敏、黄德永指认。6、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9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通信电缆163米价值人民币3998元,被盗的通信电缆61米价值人民币1746元。7、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7月13日0时48分号牌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由黄德永驾驶通过丹竹监控点、0时55分通过大桥监控点,2时51分由黄自敏驾驶通过大安监控点。8、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7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与黄德永等人在平南工业园的路口往新桥方向直入,在离水上乐园二三十米处的地方偷得共五条杆之间的电缆。当晚在回藤县的路上,其和黄德永等人在离镇隆收费站一公里左右的二级公路边两三百米远的田垌里,由黄德永望风,其和黄俊杰偷得两条电杆之间的电缆。9、上诉人黄德永供述,在被公安民警抓获前的十多天的晚上,其和黄俊杰、黄自敏等人开车从藤县出发,经丹竹镇入平南城区,后从平南大桥往新桥工业园区,进入工业园区约5公里一个种植树苗的地方,盗割了四捆电缆。然后其开车经镇隆镇回藤县,在途经镇隆镇十字路口往藤县方向约四五公里处又盗割了两捆电缆。十九、2012年7月15日,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长安村村委附近,盗割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架设于此的通信电缆一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谭X良证实,其是贵港市港北区电信部门的工作人员。2012年7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其在检查电信线路过程中发现,贵港市大圩镇长安村村委附近路段有电信光缆被盗剪。2、中国电信贵港分公司证明证实,2012年7月15日电信贵港分公司在大圩镇长安屯通信电缆被盗。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石古村北面,长安村附近农田,电信交换机正上方架设的线路由北往南的通讯电缆缺失,电信交换机身上垂下6条被剪断的电缆。4、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2年7月14日15时05分号牌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经过大安监控点。5、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由黄德永开那辆蓝色面包车搭其和他人过了南梧二级公路贵港市大圩收费站后不久就岔入右手边一个村子,其和他人就在村路边的田垌里偷锯电缆,黄德永就在路边望风,盗窃得电缆长约几百米。7、上诉人黄德永供述,被抓的十多天前,其开车搭黄自敏等人经过南梧二级公路贵港市大圩收费站后拐入右边的村路,其在车上放风,黄自敏和他人在村路边的田垌偷电缆,共偷得两捆电缆。二十、2012年7月22日凌晨,上诉人黄德永、黄自敏、黄德庆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车牌号为粤T676**的蓝色面包车窜到桂平市社坡镇加惠村大碑头屯社坡至油麻二级公路边,盗割电信桂平分公司架设于此的规格为HYA200的通信电缆338米。经鉴定,被盗的上述电缆价值人民币9464元。当日凌晨2时许,上诉人黄德永、黄自敏从平南返回藤县的途中在平南县西江大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被盗通信电缆以及作案工具一批。同年9月11日,原审被告人黄德庆在广西苍梧县大坡治安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蒙X杏证实,其是桂平社坡电信支局的机线员,2012年7月22日凌晨在社坡镇加惠村大碑头屯社坡至油麻的公路边的电缆被剪断了490米,被偷走的有340米。那些电缆都是在第一条电线杆上被剪断的,总共在9条电杆上剪,剩下三条杆的电缆没有被拖走。2、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桂平社坡镇加惠村大碑头屯社坡至油麻的二级公路旁,九条电杆之间的电缆被剪断,六条杆之间的五段电缆被盗走,剩下三条电杆的电缆被剪断但没有被盗走,并经黄自敏、黄德永指认。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12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车牌号码为粤T676**的长安之星微型面包车一辆、规格为HYA200的的通信电缆338米以及钢锯、钢筋剪等作案工具一批。4、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7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通信电缆338米价值人民币9464元。5、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7月22日黄德永、黄自敏在平南县西江大桥被抓获,同年9月11日黄德庆在广西苍梧县大坡治安检查站被抓获。6、上诉人黄自敏供述,2012年7月21日23时许,其和黄德永、黄德庆等人开车到桂平市社坡镇往油麻方向约三四公里的田垌里,由黄德庆望风,其和黄德永等人盗窃了五条杆之间的电缆,约有三四百米。之后开车返回藤县濛江镇,途径平南西江大桥时,其与黄德永被公安民警抓获。7、上诉人黄德永供述,2012年7月22日凌晨,其和黄自敏、黄德庆等人开面包车在桂平市马皮乡入社坡镇的一条小路附近,偷得六捆电缆。在回藤县途中,其和黄自敏被抓获。8、上诉人黄德庆供述,2012年7月21日晚,其开蓝色面包车搭黄德永、黄自敏等人来到桂平市社坡镇的一个村边,黄德永、黄自敏等人下车到田垌里偷电缆,其放风。偷得电缆后其开车从桂平到镇隆镇向平南城区开去,在平南大桥中间其看到有警察就马上停车往镇隆方向逃跑。综上所述,上诉人黄德永参与盗窃作案22起,盗得电缆4631米(价值人民币107287元)及电缆一批;上诉人黄自敏参与盗窃作案22起,盗得电缆4295米(价值人民币97672元)及电缆一批;原审被告人黄德庆参与盗窃电缆作案3起,盗得电缆502米(价值人民币12001元)及电缆一批;原审被告人黄志全参与收购黄自敏等人盗窃所得电缆一批。认定上述事实,还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覃俊华、李应新、陈华生、梁伟源等人的报案后,对电信通信电缆被盗系列案进行立案侦查。2、辨认笔录证实,黄自敏辨认出黄德庆就是伙同其多次参与盗窃的“肥仔”,黄志全就是收购他们盗窃的电缆的“黄姓老板”。黄德永辨认出黄德庆就是伙同其多次参与盗窃的“肥仔”。黄德永辨认出黄志全就是收购他们盗窃电缆铜芯的回收店老板黄志全。3、指认焚烧电缆现场图证实,黄自敏、黄德庆等人将偷得的电缆带到平南县赤马乡与藤县天平镇交接处的“母猪冲”、藤县天平镇龙胜村尖刀塘冲等处焚烧电缆胶皮。4、户籍证明证实,黄自敏、黄德永、黄德庆、黄志全的身份情况。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四会监狱(2010)狱释字第145号释放证明书证实,黄德庆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2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法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德永、黄自敏伙同原审被告人黄德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其中,黄德永、黄自敏盗窃数额巨大,黄德庆盗窃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黄志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黄自敏、黄德永、黄德庆事前均积极参与密谋,在作案过程中,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德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德永、黄自敏、黄德庆在实施第五起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黄德永、黄自敏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对该部分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德永、黄自敏、黄德庆、黄志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黄德永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第二起的意见,经查,黄德永参与第二起盗窃的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监控视频截图、证人李应新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黄自敏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第八起的意见,经查,黄自敏参与第八起盗窃的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且该供述与同案人黄德永的供述、监控视频截图、证人冯战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黄德永、黄自敏上诉提出第一、二、三、四、六、九、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七起盗得的通信电缆长度和型号与事实不符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以上各起通信电缆的长度和型号有现场勘查笔录、被盗单位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于上述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黄自敏、黄德永上诉提出第十九起盗得通信电缆长度远少于900米的意见,经查,黄自敏、黄德永在大圩镇窃得通信电缆一批,但认定电缆的长度系900米的证据不足,故该起电缆的长度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对黄自敏、黄德永提出其是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黄自敏、黄德永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事前商谋,分工负责,积极参与,参与的次数多,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二上诉人认为是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唯认定第十九起盗窃通信电缆数量为900米错误,造成判决退赔经济损失部分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项,即被告人黄德永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自敏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德庆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志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德庆退赔的人民币二千五百三十七元,返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的第六项,即责令被告人黄德永、黄自敏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黄德永对其所参与盗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四千二百九十八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黄自敏对其所参与盗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四千六百八十三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三、责令上诉人黄德永、黄自敏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桂平分公司、贵港分公司经济损失。其中黄德永对其参与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528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黄自敏对其参与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567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业佳审判员:陈坚代理审判员:叶秋樱
书记员:梁献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