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小君,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小君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如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小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巫小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巫小君的归案经过、被害人党XX的报案陈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手印鉴定书、巫小君的身份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小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小君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巫小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巫小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彭学峰
书记员:曾湘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