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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桂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定刑事判决书

(2013)恭刑初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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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桂桃,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桃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桂桃与同案人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为共同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桂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桂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佳俊

书记员:马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