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乃忠,男,1979年出生,身份号码×××28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宾阳县××大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10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乃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德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乃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乃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乃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已经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归还给被害人黄丽娟,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乃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青晴人民陪审员:覃小君人民陪审员:杜美燕
书记员:龚芳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