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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宾刑初字第229号蒙宾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宾刑初字第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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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2月1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宾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宾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周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经收缴并发归还给了被害人,且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在校生,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比较适宜。为严肃国法,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宾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青晴

书记员:龚芳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