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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勤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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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勤,女,壮族,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勤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麻长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X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1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黄X勤到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内与来取钱的李X权搭讪,后以谈朋友为名,将李X权带到东盟广场住宅小区的D栋二楼楼梯间聊天,并抱住李X权的身体乱摸,趁机盗走李X权身上的现金1200元。2、2011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黄X勤到大新县桃城镇古榕路“老百姓药店”附近与周X新搭讪,后以谈朋友为名,带周X新到大新县信访中心大院内的一栋宿舍楼二楼楼梯间,对周X新进行搂抱,趁机盗走周X新放在后裤袋的现金2500元。3、2012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黄X勤到大新县民生街“家嘉超市”对面的路边与刚从农村信用银行取钱出来的农X宁搭讪,后以谈朋友为名,带农X宁到东盟广场住宅小区的D栋二楼楼梯间进行搂抱乱摸,趁机盗走农X宁身上的现金1200元及两本存折。4、2012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黄X勤到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县人民医院大门旁边与陆X扬搭讪,后以谈朋友为名,带陆X扬到大新县XX公司宿舍一栋楼房的二楼楼梯间进行搂抱乱摸,趁机偷走陆X扬身上的现金500元。5、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X勤到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XX公司宿舍区黄X兰家,在与黄X兰聊天时,趁机盗走黄X兰身上的现金40元,并将黄X勤存放在木箱内的现金10000元盗走。次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X勤抓获,并扣押被告人黄X勤尚未挥霍的5000元赃款,后退还被害人黄X兰。综上,被告人黄X勤先后作案5次,共盗得现金总计15440元。除了5000元被公民民警扣押并退还被害人外,被告人黄X勤将盗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案发后,被告人黄X勤家属已全部退赔上述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兰、农X宁、周X新、李X权、陆X扬的陈述;证人卢X兰的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本院(2005)新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大新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收条、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勤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勤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勤为了赌博违法活动而盗窃,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黄X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黄世美

书记员:梁志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