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礼敏,男,壮族,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3)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礼敏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礼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礼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礼敏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林礼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礼敏有扒窃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礼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礼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曾江恒
书记员:潘虹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