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双,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凌云县××××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1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被告人劳某生,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凌云县××××号。2012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1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双犯盗窃罪,被告人劳某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云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双、劳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双与罗某(在逃,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在凌云县城伺机作案。当日凌晨4时许,二人发现本县泗城镇前进社区纳新小区××号的李某平家大门未关,便由罗某在楼下望风,韦某双则进入李某平家二楼客厅,将客厅内的一台黑色机身、L32V10型的TCL牌32寸液晶电视机盗走,后二人将电视机拿到本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盘龙小区××号罗某某家中,以400元低价卖予被告人劳某生,劳某生明知电视机是二人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经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TCL牌32寸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920元。破案后,被盗电视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双、劳某生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⑴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⑵拘留证和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和逮捕通知书;⑶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⑷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和发还物品清单;⑸电视机购买凭据;⑹被告人劳某生曾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⑺被告人韦某双、劳某生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二、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三、被害人李某平的陈述;四、被告人韦某双、劳某生的供述;五、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李某平被盗电视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凌价鉴字(2013)16号)、鉴定聘请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六、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名单,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20元,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被告人韦某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劳某生明知电视机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劳某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双犯盗窃罪,被告人劳某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的盗窃部分系共同犯罪案件,由于被告人韦某双的同伙在逃,不宜区分主从犯,按罪责自负的原则分别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双、劳某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物品已归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劳某生积极接受财产刑的处罚,因此,本院依法给予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韦某双、劳某生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劳某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劳某生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可利
书记员:黄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