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耿荣,男。2013年6月20日因吸毒成瘾被上思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耿荣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庆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耿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耿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耿荣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耿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耿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耿荣退赔失主刘××被盗公鸡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40元,退赔失主黎××经济损失人民币354元,退赔失主林××被盗大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雷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