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添懂。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9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2月26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止);再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添懂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添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梁添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梁添懂将冯某桂停放在思阳镇东湖小区大门附近的桂P32026白色五菱面包车的车窗砸烂,将车内总价值人民币870元的一套音响、一个红色MP3播放器、二幅眼镜、两瓶沐浴露及三双鞋子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冯某桂的陈述,2011年11月12日早上10时,其发现其停放在思阳镇更生路东湖小区楼下的桂PXXX26白色五菱面包车车内的一套音响、一个红色MP3、两幅眼镜、两瓶沐浴露、三双鞋子被盗的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了冯某桂车内物品被盗的地点及现场概况。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冯某桂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7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到思阳镇东湖小区大院内,砸烂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的车窗后偷走车内的一套音响、一个红色MP3播放器、两幅眼镜、两瓶沐浴露及三双鞋子。二、2012年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梁添懂将杨某声停放在思阳镇更生路旧上思县财政局宿舍区的桂PXXX23白色海马牌小车发动机盖撬开和砸烂车窗,将车内总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电瓶、导航仪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杨某声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22日7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旧财政局小区宿舍楼下的桂PXXX23白色海马牌小车被人砸坏右后侧车窗,车内一个汽车导航仪和一个汽车电瓶被盗走。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梁添懂盗窃杨某声车内物品的地点。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杨某声被盗窃的汽车导航仪与车用电瓶价值人民币1560元。右后侧车窗价值人民币28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到思阳镇更生路旧财政局小区宿舍楼下,将一辆白色海马牌小轿车内的的汽车导航仪和电瓶盗走。三、2012年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添懂将韦某夫停放在上思县水产畜牧局路口的桂PXXX88比亚迪牌灰色小轿车的发动机盖撬开和砸烂车窗后,把车内价值人民币3180元的电瓶、导航仪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韦某夫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25日8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上思县思阳镇人民西路水产畜牧局路口的一辆桂PXXX88比亚迪牌灰色小轿车被人砸烂车窗,车内的汽车导航仪和车用电瓶被盗走的事实。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梁添懂盗窃韦某夫车内物品的地点。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窃的汽车导航仪与车用电瓶价值人民币3180元,右后侧三角玻璃价值人民币11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到思阳镇人民西路县水产畜牧局附近,将一辆车的右后侧车窗砸烂并盗走该车汽车导航仪和车用电瓶。四、2012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黄某富停放在上思县电影院对面的桂AXXX09菱悦小汽车车窗砸烂后,将车内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汽车导航仪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黄某富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26日9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上思电影院对面的桂AXXX09菱悦汽车被人砸烂右后侧车窗,车内导航仪被盗走。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梁添懂盗窃黄某富车内物品的地点。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黄某富被盗窃的汽车导航仪价格人民币2000元、右后侧车窗价值11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在上思县电影院对面附近将一辆小轿车右侧车窗砸烂,并盗取了车内的一个黑色汽车导航仪。五、2012年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添懂将蔡某钦停放在思阳镇中华路东云阁酒家对面一居民楼的桂AXXX78日产天籁牌小汽车的车窗砸烂,将车内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汽车导航仪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蔡某钦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6日8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上思县思阳镇彩元社区东云阁酒家对面的桂AXXX78银灰色日产天籁轿车车内一个汽车导航被盗走。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梁添懂盗窃蔡某钦车内物品的地点。4、价格鉴定结论,被盗窃的汽车导航仪价值2400元、右后侧车窗价值人民币35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3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其在思阳镇中华路东云阁酒家对面一居民楼下砸烂一辆车的右后侧车窗并盗取该车导航仪。六、2012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韦某停放在思阳镇人民路上思县糖业局路口的桂AXXX79斯巴鲁牌银色小轿车车门锁撬开,将车内的总价值人民币4320元的一个导航仪、一部索尼牌数码相机、一条黄鹤楼香烟、一瓶洋酒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韦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12日,其停放在上思县思阳镇人民路糖业局路口的一辆车牌号为桂AXXX79的斯巴鲁牌银色小轿车车门被撬,车内一部汽车导航仪、一部索尼牌数码相机、一条黄鹤楼香烟和一瓶洋酒被盗。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了韦某车内物品被盗所在的方位及现场概况。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韦某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20元,被损坏的小轿车门锁价值人民币18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在人民路糖业局路口附近,将一辆银色斯巴鲁小轿车车门撬开,并盗走车内的一个汽车导航仪和一部数码相机、一条黄鹤楼香烟及一瓶洋酒。七、2012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方某停放在思阳镇更生路旧上思县财政局宿舍区的一辆桂PXXX66长安牌小轿车车窗砸烂,将车内的总价值人民币2570元的汽车导航仪、U盘及电子狗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方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13日8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更生路旧财政局宿舍区的桂PXXX66长安牌小轿车车窗被砸烂,车内的一个导航仪、一个电子狗和一个U盘被盗走。3、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证实了方某车内物品被盗发生的方位与地点。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方某被盗窃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57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在更生路财政局宿舍大院内打烂一辆银色小轿车车窗,并盗取了车内的一个汽车导航仪、一个电子狗、一个U盘。八、2012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邓某武停放在思阳镇团结东路安居小区一居民楼下的桂AXXX31长城哈佛牌SUV越野车发动机盖打开和砸烂车窗,将车用价值人民币2040元的一个电瓶及一个导航仪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邓某武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19日8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安居小区自家楼房下的桂AXXX31长城哈佛牌SUV越野车被他人砸烂车窗,车内一个电瓶及一个导航仪被盗走。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梁添懂盗窃一辆长城越野车车内物品的地点。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4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在安居小区楼房下盗取了一辆长城哈佛越野车内的一个导航仪和一个电瓶。九、2012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黄某平停放在上思县计生局大院内的一辆桂AXXX61比亚迪牌小轿车发动机盖打开和砸烂车窗,把车内总价值640元的一个汽车导航仪和一个玉镯子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黄楚平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20日12时,其姐黄某平发现停放在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计生局大院内的一辆车牌号为桂AXXX61的比亚迪轿车的左后座车窗被砸烂,车内一台汽车导航仪及一个玉镯子被盗走。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梁添懂在盗窃黄某平车内物品的地点。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的比亚迪小轿车汽车导航仪、玉镯子价值人民币640元,损坏的右后侧玻璃价值人民币28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4月初的一天4时许,其在上思县思阳镇计生局大院内盗取了一辆比亚迪轿车的汽车导航仪等物品。十、2012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林某宁停放在上思县粮食局大院内的一辆江铃牌小轿车的发动机盖打开和车窗砸烂,把车内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电瓶、导航仪等物品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林某宁的陈述,2012年4月27日9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上思县粮食局大院的一辆“江铃”牌汽车车窗玻璃被砸烂,车内的一个汽车导航仪及电瓶被盗走。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梁添懂盗窃林某宁车内物品的地点。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林某宁被盗窃的汽车导航仪、电瓶总价值人民币2300元,损坏的左后侧三角玻璃价值人民币11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在上思县粮食局大院内盗取了一辆车的航仪和电瓶。十一、2012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黄某康停放在上思县林业局大院的一辆长安悦翔牌小轿车发动机盖打开和砸烂车窗,将车内价值人民币2240元的一个电瓶和一个导航仪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黄某康的陈述,2012年4月28日8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上思县林业局宿舍区里的一辆长安悦翔牌轿车的一个汽车导航仪和一个车用电瓶被他人盗走。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梁添懂盗窃黄某康车内物品的地点。4、收据,证实被盗的导航仪购买时价值人民币3600元。5、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黄某康被盗的汽车导航仪、电瓶总价值人民币2240元,损坏的右后侧三角玻璃价值人民币110元。6、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4时许,其在上思县林业局大院内盗取了一辆车的导航仪和车用电瓶。十二、2012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韦某革停放在上思县农业局宿舍区的一辆桂AXXX86吉利英伦牌小轿车的发动机盖打开和砸烂车窗,把车内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一个电瓶、一个导航仪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韦某革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27日8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上思县思阳镇东靖路县农业局宿舍区自家楼下的桂AXXX86银白色吉利英伦牌小轿车内的一个汽车导航仪和一个车用电瓶被盗。3、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在指认照片、证实了韦某革车内物品被盗发生的方位及地点。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韦某革被盗窃的汽车导航仪、电瓶总价值人民币3900元,损坏的右后侧三角玻璃价值人民币11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其在农业局宿舍区内盗取了一辆小轿车车内的汽车导航仪和电瓶。十三、2012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施某甜停放在思阳镇人民路双语学校对的桂AXXX93黑色铃木利亚那小轿车车窗砸烂,将车内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一个汽车导航仪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施某甜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28日8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上思县思阳镇人民路双语学校对面自家楼下的桂AXXX93的黑色铃木利亚那小轿车车窗被人砸烂,车内的一个导航仪被盗走。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梁添懂盗窃施某甜车内物品的地点。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施某甜被盗窃的汽车导航仪价值人民币1350元、右后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28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4时许,其在人民路双语学校对面砸烂一辆黑色小轿车的车窗,而后偷走该车内的一个导航仪。十四、2012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刘某停放在上思县粮食局大院内的一辆桂AXXX17东风牌S30小轿车的发动机盖撬开和砸烂车窗,将陈内总价值人民币6010元的一个电瓶、一个导航仪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刘敏的陈述,2012年6月30日10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上思县思阳镇朝阳路粮食局大院内的一辆桂AXXX17东风S30小轿车被他人砸烂右侧副驾驶座玻璃,车内一个汽车导航仪及一个电瓶被盗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实了刘敏车内物品被盗所在的方位及现场概况。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的汽车导航仪、电瓶价值人民币6010元。损坏的右后侧玻璃价值人民币28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其在粮食局大院内盗取了一辆小轿车车内的一个导航仪和一个电瓶。十五、2012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陈某健停放在思阳镇民政西路旧彩元交易市场内的一辆桂AXXX11海马牌小轿车的发动机盖打开和车窗砸烂,把车内总价值人民币2014元的一个电瓶、一个导航仪盗走。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陈某健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5日8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上思县思阳镇民政西路旧彩元交易市场内的桂AXXX11的黑色海马牌轿车的车窗被砸烂,车内的一个电瓶及一台导航仪被盗的事实。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梁添懂盗窃陈某健车内物品的地点。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窃的汽车导航仪、车用电瓶价值为人民币2014元,损坏的左后侧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280元。5、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4时许,其在思阳镇彩元小区“十万山综合市场”(旧彩元交易市场)内盗取了一辆车车内的导航仪和电瓶。十六、2012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梁添懂将马某停放在上思县粮食局大院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桂PXXX32号红色济南轻骑牌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退还失主。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失主马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26日6时,其发现其停放在思阳镇朝阳路粮食局大院内的一辆桂PXXX32红色济南轻骑牌摩托车他人盗走。3、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梁添懂盗窃的摩托车已经发还给失主。4、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梁添懂盗窃马某一辆摩托车的地点。5、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马某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为2600元人民币。6、被告人梁添懂供述,2012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到思阳镇朝阳路粮食局大院的宿舍楼下,偷走一辆红色摩托车的事实。7、(2004)防刑初字第21号、(2010)港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添懂于2004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2月26日释放,2010年5月1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止)。8、被告人梁添懂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添懂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添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添懂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添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轻处罚;被告人梁添懂采用砸烂车窗等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本院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盗部分财物发还失主,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添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骆巧瑜代理审判员:蒙海芬人民陪审员:黄识景
书记员:凌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