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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思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上刑初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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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思乐。2013年1月23日因吸毒成瘾被上思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思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思乐到庭参加诉讼,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参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思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使用扒窃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思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黄思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思乐为吸毒而盗取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盗财物已返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思乐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思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蒙海芬

书记员:凌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