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2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3)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11日之间,被告人郭某多次来到本市福田区新洲九街某服饰店,在试衣间试穿衣服的时候趁店员不注意,将店内的皮衣藏到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带离现场,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29100元。2012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以上述方式在该店内盗走一件带帽胎牛皮长款过膝皮衣风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00元)。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郭某在本市福田区新洲九街宝丰花园门口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12年11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郭某暂住处本市福田区新洲嘉州豪园4栋1406房缴获了被告人郭某之前在麦社服饰店盗窃的三件皮衣:MaxMara黑色狐狸毛羊皮外套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0元)、BEAUTILOOK黑色对排扣镶毛边羊皮皮衣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和MaxMara黑色意大利绵羊皮羊毛皮毛一体大衣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00元),并将上述物品于2012年11月28日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的委托人杨某。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郭某向被害人陈某退回赃款人民币10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赃物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人委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被害人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婷
书记员:刘飞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