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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达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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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达,男,1984年6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2013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喻忠良,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达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达及其辩护人喻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黄*达时,从其身上扣缴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达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区*豪经济损失20000元,被害人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请求本院对黄*达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黄*达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从被告人黄*达处扣缴的犯罪所得依法应退赔给被害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于从被告人黄*达处扣押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元,由扣押机关退赔给被害人区*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仇文华审判员:卢军人民陪审员:李永雄

书记员:陈红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