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4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美,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美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美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爱琳

书记员:关柳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