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平,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仇云锋、代理检察员仇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83元(其中,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98元,入户盗窃他人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8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平能够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邹宁静
书记员:叶剑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