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嘉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嘉禺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嘉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嘉禺窜至东莞市虎门镇新联社区丰泰花园丰华区83号内,撬开阳台门进入屋内,盗得被害人赖某某存放家中的现金约120000元、港币约10000元、苹果牌IPAD2一台(约价值港币3000)、三星牌手机2台(约价值2000元)。作案后,陈嘉禺换下其破损的牛仔裤,穿上房内的一条裤子后逃离现场。同日22时许,赖某某回家后发现被盗遂报案,闻讯而来的公安民警在现场提取上述牛仔裤检验DNA后录入数据库。经法医鉴定,从现场提取一条牛仔裤上斑迹为陈嘉禺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4847502×1019倍。破案后,上述财物均无法起回。2013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陈嘉禺窜至东莞市虎门镇银龙南路东三巷36号三楼永翔童装办公室,见被害人周某某办公桌上摆放着电脑和打印机等财物,遂盗走陈的组装电脑主机1部(约价值1800元)、索尼牌数码相机1部(约价值1800元)及爱普生牌L351型打印机1部(约价值800元)盗走。得手后,陈嘉禺将赃物销赃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得赃款378元。周某某发现被盗后查看监控录像,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8时许,周某某在办公室楼下发现陈嘉禺并报案。随后,闻讯而来的民警将陈嘉禺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赃款物均无法起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嘉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赖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监控录像,说明材料,被告人陈嘉禺的供述、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嘉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嘉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嘉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茂华代理审判员:余弦人民陪审员:李海娣
书记员:李笑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