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云霞,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奋琴,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振华,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郭振华、白奋琴退赔申请执行人王云霞经济损失18000元,但因白奋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郭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二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现查明:被执行人白奋琴在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有保证金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白奋琴在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保证金1000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建军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