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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云霞与郭振华、白奋琴盗窃案民事裁定书

(2013)城法执字第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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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云霞,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奋琴,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振华,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郭振华、白奋琴退赔申请执行人王云霞经济损失18000元,但因白奋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郭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二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现查明:被执行人白奋琴在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有保证金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白奋琴在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保证金1000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建军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