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6年8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9年2月19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0月5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4月26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万成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0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魏某行至长治市城区演武巷晋苑小区,翻窗进入X号楼X室杜某某家中,将价值840元的联想牌台式电脑液晶显示器和主机、价值1980元的海信牌24寸LED液晶电视1台、现金500元及一本古钱币收藏册盗走。赃物已卖出,赃款已挥霍。2、2011年10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魏某行至长治市城区南街77号人民银行家属院旧楼,翻窗进入该楼X单元X室刘某某家中,将价值5720元的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500元美特好购物卡2张、价值700元的移动电话卡3张和联通电话卡4张、价值358元的德语王快译通1台、价值319元的松下剃须刀1个、价值490元的天王表1块、价值860元的纪念币195枚、价值270元的诺基亚7100S手机1部盗走。案发后,赃物、赃款已全部追回,由刘某某领取。综上,被告人魏某盗窃作案二起,数额共计21434元及古钱币收藏册1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事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失主刘某某、杜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武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的询问笔录、抓获材料、视听资料、前科材料、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魏某退赔被害人杜某某3320元及一本古钱币收藏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惠园人民陪审员:王骏英人民陪审员:李斌
书记员:王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