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连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同马某某(另案处理)从长治市城区景家庄村一网吧出来后,预谋实施抢劫,行至长治市城区景家庄村庙前街54号对面简易房小卖部时,发现里面没人,二人便用匕首将简易房后墙撬开,吕某某钻进小卖部内窃得价值1279元的黄鹤楼、中华等香烟及一些小食品,装到塑料袋内递给在外面接应的马某某。后被简易房小卖部老板张某某发现,马某某携带赃物逃跑,吕某某被太东派出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吕某某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抓获材料、身份证明、照片、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12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惠园
书记员:王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