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先鲁,农民。因盗窃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先荣,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永保,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5月24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孔祥乾,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赵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郑某、王先鲁、许永保、赵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诗民、王庆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郑某、被告人王先鲁及其辩护人王先荣、被告人许永保及其辩护人孔祥乾、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需要补充侦查,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郑某辩称自己未参与盗窃。被告人王先鲁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先鲁未参与盗窃王某三只白山羊;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涉案数额也达不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建议对王先鲁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永保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永保在犯罪过程中不处主导地位,归案后如实供述,认识到社会危害性,其主观恶性不深,涉案数额不是很大。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樊某、王先鲁、赵某、郑某至郓城县南环路正大钢材销售中心,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甲柴油145升(价值1030元)及停放在该销售中心的黑色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600元)、红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 ①收据,证实王振忠于2011年9月7日,以2480元购买一辆彪牌电动车。②中石化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郓城公司证明,证实2012年8月16日0号普通柴油价格为每升7.11元。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其经营的正大钢材销售中心于2012年8月16或17日早上7点,接单位职工陈化中电话,说单位被盗,其到单位看到大门锁被撬坏,院内摄像头被托起,负责看门的王振忠的两辆电动车、仓库内5桶柴油被盗。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樊某供述,2012年农历7月初一天,小军开着他的黑色普桑带着“狗四”和瘦子,四人到灯泡厂东边回门朝南一家,大门是铁栅门,小军从大门底下钻过去,其用撬杠撬开锁,把门弄开,“狗四”和瘦子各推出一辆七八成新的两轮电动车到东边玉米地,又回来和小军提出五桶柴油。五桶柴油卖了800元,其以1000元卖了一辆电动车,小军以600元卖了一辆电动车,每人分到600元。②被告人王先鲁供述,2012年农历7月中旬一天晚10点左右,其和赵某乘坐郑某的黑色桑塔纳到郓城武校南牌坊下,“三哥”过来坐在副驾驶上带路,顺着南环路往东到一个铁栅门的大院子,“三哥”和郑某用撬棍把里边的锁别开,郑某让其和赵某每人推一辆电动车,其与郑某、赵某又提出七八桶柴油。其将其中一辆电动车在鄄城红船集上卖了600元,郑某说不再给其钱了。③被告人赵某供述,2012年农历7月12日左右一天晚上10点多,郑祥军(遵)给其打电话后,与王先鲁一起坐上郑祥军的黑色上海大众轿车,在郓城武校南边牌坊下接上“三瘸子”,顺着南环路往东走到郭林桥西路北一个铁栅门大院子,“三瘸子”用撬棍把里边的锁别开,其和王先鲁各推一辆电动车出来放到路西玉米地里,后与郑祥军把五桶柴油提到轿车上。三四天后,郑祥军说卖了2400元,给其600元。4、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145升柴油价值1030元,彪牌电动车价值1600元。二、2012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樊某、许永保、郑某至郓城县水堡乡计生办,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窃取院内被害人高某大阳牌摩托三轮车一辆(价值2010元)、窃取被害人侯某绵羊一只。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12年农历5、6月份一天18时左右,其停放在水堡乡计划生育办院内的大阳牌燃油三轮摩托车被盗。当时以为找不到了,就没报警。②被害人侯某陈述,证实2012年农历5、6月份一天18时左右,其栓在水堡乡计划生育办车棚内的一只绵羊车被盗。当时以为找不到了,就没报警。2、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樊某供述,2012年7月份一天,小保提出去水堡溜溜,驾车在郓城县南环路武林牌坊处接其上车,到水堡北头大堤处下车,其把车开出水堡驻地,大约一个小时,小保骑着枣红色摩托车三轮车,小军牵着一只绵羊坐在三轮车上,把绵羊装上面包车。摩托车三轮车以700元、绵羊以1000元卖给小保,其和小军每人分得500元。②被告人许永保陈述,2012年7、8月份一天晚上10点左右,小军提出开车去郓城接“三老呆”然后去水堡方向转转。到了水堡乡水堡村街里,“三老呆”在车上,小军带其到路西一家,是铁大门,小军翻墙进去把门撬开,两人推出一辆摩托车三轮车、牵出一只绵羊,把羊装到面包车上回到其家。其以1000元价格把羊卖掉,以800元价格在黄安集上把摩托三轮车卖掉,每人分了500元钱。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大阳牌摩托车三轮车价值为2010元。三、2012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樊某、许永保、王先鲁、赵某、郑某至牡丹区胡集镇孙庄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李某丙家中机动三轮车一辆、窃取被害人李某丁家中羚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194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书证证明复印件,证实2010年12月16日,李现春以3400元价格在龙凤顺顺车行购买一辆羚锐牌电动三轮车。牡丹区胡集镇前孙庄被盗现场平面图、被盗现场照片十张。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2年9月19日凌晨2点多,其放在村中心大街西头街南从西数第二个南北胡同东侧的老院大门底下一辆巨力牌把式机动三轮车被人偷走。车买了十多年了,有三四成新。②被害人李某丁陈述,2012年9月19日凌晨,其借的亲戚李现春的一辆凌锐牌白色电动三轮车,停放在父亲院内大门底下被人偷走,锁大门的锁不见了,听说李某丙家机动三轮车也被盗了。2、证人证言 ①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其哥李某丁借用的其岳父李现春的羚锐牌白色电动三轮车,在李某丁家被盗。②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哥李某丙家于2012年9月19日被盗一辆机动三轮车。买了十多年了,2011年春天换了一台新发动机。3、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樊某供述,2012年农历7月份一天晚上12点左右,由二保开着灰色力帆面包车,小军坐在副驾驶上,其和“狗四”、瘦子坐在车上,车上有黑包,包里有钣手、别子等。从黄安镇到菏泽市胡集附近,其在车上等着,他们四人拿着黑包下车,停了有二个小时,推来一辆破机动三轮车和一辆银白色电动三轮车。把电动三轮车装到机动三轮车上,瘦子开着走了。②被告人许永保供述,2012年农历七八月一天,“三老呆”开着面包车,小军坐副驾驶,说去菏泽胡集,在胡集南面一个村庄,其和小军、小伟、“狗四”每人拿一个手电筒,小军提着装有螺丝刀、钣手、耙钉的手提袋。小军撬开门锁,在两户人家偷了一辆破机动三轮车、一辆电动三轮车。后把电动三轮车装在机动三轮车上,小伟开着走了。卖的钱每人分了400元,剩余200元算其车费。③被告人王先鲁供述,2012年农历7月下旬一天,其与赵某、郑某、“三哥”都在许二保家玩,晚11点多,“三哥”开着面包车,走到鄄城闫什口其就睡觉了。在一个村庄,“三哥”开着面包车藏起来,许二保、郑某用撬杠把一家锁撬开,其和赵某在外望风,他们推出一辆电动三轮车,赵某把这辆车推走。在另一家,许二保、郑某弄开门进院,从大门底下推出一辆蓝色机动三轮车。把电动三轮车装到机动三轮车上,赵某开到许二保家去了。过了两三天,郑某给其400或500元钱。④被告人赵某供述,2012年农历7月20日左右,其与郑祥军、三瘸子、王先鲁在许永保家待到晚上11点多,商量去西南方向偷。三瘸子开着许永保的面包车,到了菏泽胡集一个村庄,其与许永保四人下车在绿色大门一家,二保用撬杠把锁撬开,其推出一辆电动三轮车,骑到村东树林里。几分钟后,许永保、郑祥军、王先鲁推着一辆蓝色破旧机动三轮车过来,把电动三轮车装到机动三轮车上,其开到许永保家,许永保给每人500元。4、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银白色羚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1940元。四、2012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樊某、王先鲁、许永保、郑某四人驾驶面包车至鄄城县箕山镇仪楼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乙仓库内塑料颗粒5吨(价值375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自郭某处扣押塑料颗粒200袋,发还刘某乙。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2年9月23晚上21时30时分许,其位于箕山镇仪楼村西北的塑料颗粒厂停了机器后,其就睡觉了。24日凌晨4时40分其起床后到库房时,发现北面墙上被凿开一个大洞,装好袋的塑料颗粒被盗240袋,每袋50斤。3、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8月初一天傍晚,其以每吨7000元的价格,花35000元购买一高一矮四十多岁的人的5吨零60公斤塑料颗粒。高个腿瘸,身高1.8米左右,较胖,矮个身高1.65米左右,较瘦。4、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樊某供述,2012年农历8月初一天晚上,其与小军、“狗四”、许二保开着力帆面包车从二保家到鄄城县箕山镇往西一家塑料颗粒厂,小军翻墙进院出来后说有颗粒,几人进院后,从厂房北墙扒了洞二保钻进去,往外递颗粒,装满车后送到小军妹妹家,来回共装了四车半,大约有5吨多货,第二天通过二保梁山的朋友介绍,卖了36500元,每人平均分了8700元。②被告人许永保供述,2012年9月份一天,小军打电话说“三老呆”发现一个造颗粒的点,晚上12点左右,“三老呆”开着面包车,其坐副驾驶座,与小军、“狗四”到了红船西北一个单独院落后。“三老呆”用耙钉在院子后墙掘了个洞,从仓库将颗粒搬到车上,把车装满后卸到到小军妹妹家,来回拉了三四趟。天亮后,以每吨7000元的价格卖给梁山县郭楼村建民,卖了35000元余元,每人分了8500元左右。③被告人王先鲁供述,2012年9月中旬一天傍晚,郑某让其晚上去帮忙,晚10点左右,其到吕公堂许二保家中,11点左右,“三哥”开面包车过来,许二保坐副驾驶座,到了一个地方,郑某让其看人,过了半个小时,其看到“三哥”扛着编织袋过来,许二保从屋里往外倒,其和郑某、“三哥”往公路边上扛,装满一车后,“三哥”和郑某把车开走。一共拉了四车左右,回到郑某亲戚家,郑某对其说偷的是塑料颗粒。第二天和赵某等人到梁山,许二保和郑某租车拉了塑料颗粒送到一个村,第二天,“三哥”和许二保又去村里边,他们回来后郑某塞给8700元。④被告人赵某供述,2012年农历8月初一天,二保、“狗四”、小军、“三瘸子”在鄄城县箕山镇附近一个厂子偷了大约四、五吨颗粒,第二天其跟他们到梁山西北角一个村庄卖的,二保、“三瘸子”联系的买主,卖了多少钱不知道,每人大约分了8000多元,其没有分钱。5、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5吨聚乙烯再生颗粒价值为37500元。五、5、2012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樊某、王先鲁、赵某、郑某至郓城镇郁胡同村讯盛物流公司,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盛某家中岳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6470元)、飞凡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樊某、赵某、郑某又至“一品世家”小区西侧的洪都电动车仓库,以同样方式窃取被害人雷某华鑫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64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书证 ①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8月1日,胜利电动车维修部以7400元价格出售一辆岳丰牌电动三轮车。②岳丰牌电动三轮车照片。2、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盛某陈述,证实2012年9月26日凌晨,其干完活后把电动三轮车放在胜利社区讯盛物流公司院内,早上发现门敞开着,被盗蓝色岳丰电动三轮车和非凡电动自行车各一辆。②被害人雷某陈述,证实洪都电动车专卖店在一品世家西边有一个仓库,2012年9月26日早晨发现停放在院子里的华鑫牌带棚封闭式电动三轮车被盗。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与雷某都在洪都电动车专卖店看库,2012年9月25日夜其回家了,26日到店里听说雷某的电动三轮车被盗了,2012年3、4月份,雷某花7800元买的。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樊某供述,2012年农历7月份下旬一天,其与小军、“狗四”、瘦子到了吕公堂二保家,晚上12时离开时,二保说他妻子明天进货,他得看家。其开着力帆面包车,小军坐副驾驶座上,四人到了郓城镇郁胡同村,烟草公司南一个小厂子,小军爬上墙把摄像头向上挪了,翻墙进院,其回到面包车上,一会他们推出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和一辆电动车,把电动车装上面包车,小军说二保给的价太低,卖给鄄城红船的,“狗四”骑着电动三轮车去红船了。其开车走到郓城镇义和里,在一品世家西公路南有个厂子,其与小军、瘦子把一个老年电动车抬到面包车旁,瘦子接上电源线,把车开走了。将绿色电动车以2900元价格卖给鄄城红船的人,两轮电动车以900元卖给郑某了,老年电动车算给王先鲁了,每人分了900元钱。②被告人王先鲁供述,2012年9月份一天晚上12点左右,其与王先鲁、赵某、郑某、樊某开力帆面包车到郓城镇郁胡同村,烟草公司南边一个小厂子,小军翻上墙头,门开后几人推出一个大的电动三轮车,上边有钥匙,其骑着走了。③被告人赵某供述,2012年农历8月初9晚上11点多,在许永保家,其和郑祥军、王先鲁、“三瘸子”商量出去偷东西,“三瘸子”开着许永保的面包车,郑祥军坐在副驾驶座上,在城里一个胡同里,到一家厂子,郑祥军翻墙进院在里边用撬杠把锁别开,院子里有一辆较大很新的平板电动三轮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王先鲁把电动三轮车骑走,把电动自行车装上面包车,走到郓城崛起广场附近一个厂子,“三瘸子”撬开门,偷出一辆老年电动三轮车。郑祥军、三瘸子联系的鄄城红船的买车的,分给其900元,老年电动三轮车交给“狗四”了。4、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华鑫牌老年代步车价值6400元,岳丰牌电动三轮车价值6470元。六、2012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王先鲁、许永保、郑某四人驾驶面包车至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佃户屯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家中白山羊三只(价值3029元)、时风牌机动三轮车一辆。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书证被盗三只白山羊的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自樊某处扣押三只白山羊,发还宋某。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2年9月27日凌晨2点左右,其母说家里的山羊少了,三轮车也没有了。其起来后看见大门开着,发现蓝色时风牌把式三轮车和三只白色山羊被盗,大门上的插销也没有了。(向其出示并经辨认,在樊某驾驶面包车上扣押的)大门插销是其家的。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2012年9月26日夜里,其家中被盗一辆蓝色时风牌机动三轮车、三只山羊。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樊某供述,2012年9月26日夜,其驾驶面包车载二保、小军、“狗四”到随官屯镇赵河村东头,凌晨2时许,小军和二保牵着三只白山羊从村里出来,“狗四”没有跟着,把羊装上车,他俩又回村了,其刚到大公路停下车就被公安人员抓住。被告人王先鲁供述,2012年9月26晚,其和小军、许二保、“三哥”到巨野方向一个村庄,其和许二保、小军下车,面包车被“三哥”开走,到一个紧贴公路的人家,其在院外等着,许二保、小军进院推出一辆蓝色比较旧的农用三轮车,其开着先回去,把车放在许二保超市旁边。第二天许二保给其打电话说开车的“三哥”出事了。后来听说许二保他们当天还偷羊来。被告人许永保供述,2012年农历8月初10左右,“三老呆”开灰色面包车,其与、小军、“狗四”一起到南赵楼一个村子里,看到一家有羊,小军翻墙进院把大门打开,进院看到三只白山羊和一辆时风牌机动三轮车,“狗四”把机动三轮车开走,把羊放在面包车上,后面有人追赶,“三老呆”自己开车走了。其将三轮车在郓城集上卖了2000元,给“狗四”1300元。被告人赵某供述,听二保、小军、“狗四”说2012年9月27日在巨野同一个村上偷了三只羊、一辆机动三轮车等,羊在“三瘸子”开的车上让派出所扣了。4、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盗三只山羊价值3029元。本案综合证据:书证户籍证明,证实樊某、郑某、王先鲁、许永保、赵某的个人基本信息。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随官屯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对停放在鄄巨公路赵河段公路北侧的灰色力帆面包车履行检查时,发现车内有三只山羊。经盘问驾驶员樊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樊某交待了与许永保、郑某一起盗窃的事实。经侦查,王先鲁、赵某与樊某等有交叉作案嫌疑。2012年9月30日抓获许永保、王先鲁、赵某。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08)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2008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判处王先鲁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09年1月15日止。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09)郓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2009年8月20日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09)郓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2009年8月25日以盗窃罪判处许永保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09年5月24日止。郓城县人民法院(90)郓法刑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1990年1月16日以盗窃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1997年9月24日止。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两份,证实赵某、许永保的释放日期。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樊某供述,二保姓许,40多岁,家是黄安镇吕公堂村,住村西边,家里有个超市。小军家是陈坡乡的,47岁左右,在村里当支书。“狗四”家是陈坡乡的,30岁左右,家在陈坡开了个饭店。瘦子30岁左右,身材较瘦。被告人许永保供述,自己小名“二保”。“三老呆”家是郓城镇董店村,40多岁,1.8米左右。小军家是郓城县陈坡乡的,现在村里干支书,40多岁,1.7米左右。“狗四”家是郓城县陈坡乡大王庙村,姓王,30多岁,1.7米左右。被告人王先鲁供述,自己小名“小四”,绰号“狗四”,其父在陈坡乡于阁村北鄄郓路南开狗肉馆。小军是陈坡乡前屯村的,大名郑祥军,35-40岁左右。“三哥”是郓城县郓城镇的,姓樊。许二保是黄安吕公堂的。被告人赵某供述,许永保是黄安镇吕公堂村人,40岁左右。郑祥军是陈坡乡前屯村支书,40岁左右。王先鲁是陈坡乡大王庙村人,近30岁,他父亲在于阁村卖狗肉。“三瘸子”是郓城镇董店村人,40岁左右,身高1.8米,腿瘸。辨认笔录经樊某辨认,许永保就是小保,王先鲁就是“狗四”,郑某就是小军,赵某就是“瘦子”。经许永保辨认,樊某就是“三老呆”,郑某就是小军,王先鲁就是“狗四”,赵某就是小伟。经王先鲁辨认,樊某就是“三哥”。经赵某辨认,郑某就是小军。经郭某辨认,樊某、许永保就是卖给其塑料颗粒的人。综上,被告人樊某参与盗窃6次,涉案价值59979元,被告人郑某参与盗窃6次,涉案价值59979元,被告人王先鲁参与盗窃5次,涉案价值51569元,被告人许永保参与盗窃4次,涉案价值44479元;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3次,涉案价值17440元。庭审后,被告人樊某、王先鲁、许永保、赵某亲属代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9450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郑某、王先鲁、许永保、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先鲁、许永保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辩称自己未参与盗窃犯罪,经查,被告人樊某、王先鲁、许永保、赵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多次供认伙同郑某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盗窃行为,供述的被告人郑某的个人基本情况与其本人相符,且供述稳定、一致。故被告人郑某所作无罪辩解无相关证据支持,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否认犯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被告人王先鲁的辩护人、被告人许永保的辩护人分别辩称樊某、王先鲁、许永保属从犯,综合本案证据,五被告人在盗窃前进行预谋,在盗窃过程中均积极实施,事后参与销赃、平均分配赃款,均对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该项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先鲁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先鲁不应对王某被盗三只山羊负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先鲁与他人事先预谋盗窃,并与被告人郑某、许永保进入村庄寻找作案目标,其开走机动三轮车后其他人盗窃三只山羊的行为并未超出共同盗窃的故意,故被告人王先鲁应对该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被盗塑料颗粒及王某的三只山羊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樊某、王先鲁、许永保、赵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先鲁、许永保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数额较大、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樊某、王先鲁、许永保、赵某所退赃款应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先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许永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 被告人樊某、王先鲁、许永保、赵某所退赃款19450元发还被害人刘苍松2630元、高贯军2010元、李福平1940元、盛全刚6470元、雷灿灿6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卢敏审判员:王敏环人民陪审员:陈庆岩
书记员:马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