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阳市。2012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敬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孙明霞
书记员:马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