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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龚邦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明刑初字第00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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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邦安,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13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释放。2013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3)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邦安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邦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邦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龚邦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邦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金翠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