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君,农民。2000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1月20日被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被告人宋瑞林(绰号:黑皮),个体驾驶员。2009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焱,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09)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君、宋瑞林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君、被告人宋瑞林及其辩护人李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宋瑞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瑞林系从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孟祥君与被告人宋瑞林在江苏省南京市打工期间相识,后二人预谋盗窃通信电缆线,并由被告人孟祥君购买了钢丝钳、断线钳等作案工具。2009年8月4日夜,被告人孟祥君驾驶苏A号轿车、被告人宋瑞林驾驶苏A号轿车伙同代高兵(另案处理)窜至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后三人步行至公路旁,盗窃吉庄村至牛岗村三根通信电缆线各200米(型号分别为:5020.6、10020.6、10020.4)。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17800元。二、2009年8月6日夜,被告人孟祥君伙同他人窜至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姚塘村盗窃二根通信电缆线各100米(型号分别为:10020.5、5020.4)。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3600元。三、2009年8月7日夜,被告人孟祥君伙同他人窜至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高涧村盗窃一根通信电缆线140米(型号为:20020.5)。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040元。四、2009年8月9日夜,被告人孟祥君驾驶苏A号轿车、被告人宋瑞林驾驶苏A号轿车窜至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后二人步行至公路旁,盗窃吉庄村至牛岗村三根通信电缆线各180米(型号分别为:5020.6、10020.6、10020.4)。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16020元。五、2009年8月11日夜,被告人孟祥君独自驾驶苏A号轿车窜至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后步行至吉庄村至牛岗村公路旁同一地点盗窃通信电缆线,被告人孟祥君刚剪断30米电缆线(型号分别为:5020.6、10020.6、10020.4)即被发现而未得逞,遂弃车逃离现场。次日早晨,被告人孟祥君返回现场开车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7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在2009年8月份,其发现架设在苏巷镇吉庄村至牛岗村公路边,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被盗,遂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的事实。2、证人杜某证言,证实在2009年8月12日清晨,被告人孟祥君到其店里说,自己的轿车坏了,现停在苏巷镇,要请人维修,其遂打电话联系吕某帮孟修车的事实。3、证人吕某证言,证实经杜某联系,其和被告人孟祥君一起乘车到苏巷镇准备为孟修车,两人刚到轿车跟前,被告人孟祥君即被警察带走的事实。4、证人孟某证言,证实在2009年8月4日,其弟弟孟祥君回到老家苏巷镇牛岗村的事实。5、证人蒋某证言,证实在2009年8月份,来安县半塔镇的通信电缆线连续二次被盗的事实。6、被告人孟祥君供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五起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7、被告人宋瑞林供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四起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8、价格鉴定结论两份,证实2009年8月4日,在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至牛岗村被盗的三根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800元、同年8月9日,在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至牛岗村被盗的三根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020元、同年8月11日,在明光市苏巷镇吉庄村至牛岗村被盗的三根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70元;2009年8月6日,在来安县半塔镇姚塘村被盗的二根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00元、同年8月7日,在来安县半塔镇高涧村被盗的一根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0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5130元。9、安徽省滁州市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在盗窃现场遗留的烟蒂系被告人孟祥君、宋瑞林所留。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11、书证:辨认笔录四份,证实明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2009年8月13日将12张男性免冠照片让被告人孟祥君辨认,孟辨认出7号照片就是其同伙宋瑞林;在2009年8月19日将12张男性免冠照片让被告人孟祥君辨认,孟辨认出5号照片就是其同伙代高兵;在2009年8月19日将12张男性免冠照片让被告人宋瑞林辨认,宋辨认出5号照片就是其同伙代高兵;在2009年8月26日将12张男性免冠照片让被告人孟祥君辨认,孟辨认出7号照片就是收购电缆线的周陶虎;在2009年8月26日将12张男性免冠照片让被告人宋瑞林辨认,宋辨认出7号照片(即周陶虎)非常象收购电缆线的老头。12、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实明光市公安局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和14日,将苏A号轿车、苏A号轿车及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予以扣押。13、书证:明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在2009年8月11日晚,有报警称本市苏巷镇吉庄村至牛岗村公路边的通信电缆线被盗。该局民警接警后立刻赶赴现场,发现电缆线已被剪断,但没来及盗走,另在现场附近发现一牌号为苏A的嫌疑轿车。次日上午,当被告人孟祥君以修车为名接近该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年8月14日,被告人宋瑞林在南京市浦口区被抓获。14、书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的报案材料一份,证实本市苏巷镇吉庄村至牛岗村附近的通信电缆线,在2009年8月4日夜,被盗三根各200米(型号分别为:5020.6、10020.6、10020.4)、同年8月9日夜,被盗三根各180米(型号分别为:5020.6、10020.6、10020.4)、同年8月11日夜,被剪断三根各30米(型号分别为:5020.6、10020.6、10020.4)的事实。15、书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苏巷镇通信电缆线被盗,造成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240900元。16、书证: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0)钟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孟祥君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1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7、书证: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孟祥君在2005年1月20日被刑满释放。18、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孟祥君、宋瑞林的年龄等身份事项。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君、宋瑞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通信电缆线。其中被告人孟祥君参与盗窃犯罪五起,盗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130元;被告人宋瑞林参与盗窃犯罪二起,盗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3820元,均属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祥君、宋瑞林与其他同案犯所起的作用相当,无明显主次之分,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宋瑞林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孟祥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第五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孟祥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祥君、宋瑞林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综上,对被告人孟祥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目之规定;对被告人宋瑞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祥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宋瑞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对被告人孟祥君、宋瑞林的犯罪所得赃款均予以追缴。四、对苏A号轿车、苏A号轿车及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克燕审判员:宋维国人民陪审员:朱林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