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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伍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0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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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于南陵县,汉族,务工,住所地本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字(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其到案后,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所窃财物已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梅根慧

书记员:金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