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方胜。被告人甘从龙。被告人张凤兵。辩护人廖真勇,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方胜、张凤兵、甘从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春、代理检察员张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方胜、甘从龙、张凤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甘从龙的辩护人廖真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指控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程方胜、甘从龙、张凤兵均对盗窃过程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客观真实,对以上关于三被告人盗窃过程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法确认起诉指控三被告人盗窃过程的作案事实。对被告人程方胜辩解在盗得的现金和物品中没有发现过黄金戒指、铂金戒指和三星9008型手机,在“川兴茶业茶道馆”盗得的包内只发现4000多元,在“七国茶楼”盗得的包内只发现5000多元的异议,以及被告人甘从龙辩解在“川兴茶业茶道馆”盗得的包内只有4000多元,在“七国茶楼”盗得的包内只有5000多元的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指控证据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量、金额由于只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词等间接证据,且三被告人均予以否认,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程方胜、甘从龙的上述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法确认三被告人于2013年3月6日在“川兴茶业茶道馆”盗得现金4500余元,2013年3月6日在“七国茶楼”盗得现金5000余元,2013年3月24日在“天地缘茶楼”盗得现金2000余元及价值17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2013年3月26日在“翠茗阁茶楼”盗得现金2000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4月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成雅高速收费站将被告人程方胜、甘从龙、张凤兵挡获归案。此外,公诉机关在法庭上还出示了以下证据:1.河南省光山县公安局的户籍证明和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公安机关挡获被告人经过及案件来源说明材料、三被告的供述,川ZAB2**号车辆信息、大邑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机动车存放登记清单(回执),证实将三被告人挡获情况及川ZAB2**号车的情况等。3.证人熊某英陈述。证实熊某英和被告人张凤兵在三年前认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没有办结婚证。车牌号川ZAB2**黑色起亚狮跑越野车是2013年3月份买的二手车,当时熊某英出了6万多元,张凤兵出了1万多元,该车以熊某英名字上户,张凤兵每天驾驶该车跑“野的”。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三被告人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方胜、甘从龙、张凤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甘从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甘从龙无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方胜、甘从龙、张凤兵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方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甘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凤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程方胜、甘从龙、张凤兵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文杰审判员:张永洪人民陪审员:夏代禄
书记员:杨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