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胜亚,男,汉族,文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刑诉(2013)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胜亚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胜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吿人陈胜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胜亚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又属初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胜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二、令被告人陈胜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军的被盗人民币四万六千五百元;三、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被告人陈胜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激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建国人民陪审员:李文双人民陪审员:崔宗鸿
书记员:杜华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