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系中北大学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研究生。2012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武某与其未婚夫袁赵龙到离石区尚艺美发理发。该理发店老板白建军在为顾客收拾理发椅时发现座椅上有一部黑色手机,经询问周围人均称不是自己的手机,白建军遂将失主李贵红遗忘下的该苹果4S手机放在货柜上。白建军给武某理完发后又给袁赵龙理发,武某拿起李贵红的手机玩,趁店内人员不注意,将该手机偷偷装起。武某与袁赵龙理发完离开时,白建军询问武某是否将手机收下,武某称已放下,随即匆匆离开,将手机占为己用。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武某的供述;李贵红的报案材料;袁赵龙陈述材料;白建军、杨艳伟的证明材料;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武某到案经过说明及其在校相关身份材料;户籍证明等这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采用秘密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邓国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