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又名秦丑人,无业。2012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1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在离石区世纪广场开新宇超市附近伺机扒窃,发现正在逛街的张翠翠上衣口袋内装有现金后,即对张翠翠及其同伴胡艳梅进行尾随。到开新宇超市门口张翠翠、胡艳梅在推门帘进门时,被告人秦某趁机盗取张翠翠上衣口袋内现金35元,将2元掉在地上,随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全部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利平审判员:张亚平审判员:邓国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