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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离刑初字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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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打工。2013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晋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高某乘朋友许蝉有、秦秋玲家无人之机,窜至其租住的离石区泰安小区A区13号楼,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开锁入室,盗窃许蝉有的黑色联想电脑一体机一台,送到太原其女儿高燕京家藏匿。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450元。在审理中被告人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失主许蝉有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离石区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说明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失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利平审判员:邓国平审判员:张亚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