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离刑初字第3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又名王凤珍。2013年6月13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一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到离石区马茂庄其朋友郭冬生、崔建玲夫妇经营的综合门市部帮忙时,乘人不备,先后两次窃取收银台抽屉下现金约6000元,藏匿于胸罩内离去。侦查中,赃物退赔失主,并取得失主的谅解。在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郭冬生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崔建玲的陈述;张小三、高建强、梁吉玉、贺琴俊、牛玉娥、冯友林的证言;视频资料;协议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离石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利平审判员:邓国平审判员:张亚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