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2012年7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7次,可计算价值人民币2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缪某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