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传勇。2013年7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传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程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4次计人民币8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传勇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传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