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甲。2006年12月5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阮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阮某甲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九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