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3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2次246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赃物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