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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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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2013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冯伟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冯伟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算价值人民币3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好,已根据鉴定价值全部予以退赃,无前科,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剔除已扣押的人民币二百五十二元,余款二千七百四十八元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