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2011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
个月,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308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46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八月十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