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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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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1994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9年7月29日被假释。2009年1月23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3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珊珊、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计人民币25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赃物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