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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少刑初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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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2012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洁、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5次结伙窃取他人的蓄电池15只,可计算价值计人民币57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当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汪霞

书记员:徐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