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2013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应丽封。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应丽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次人民币168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杨某甲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