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2011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88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好,赃物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秦某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被告人秦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退出的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三百二十九元,返还被害单位(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