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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3)台椒刑初字第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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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2013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人张灵花。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张灵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田某系初犯、无前科,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田某系怀孕的妇女,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