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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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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2013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

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57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47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甲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