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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3)台椒刑初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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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999年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二年六个月;2002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200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5日因为他人提供毒品和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2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2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次可计算价值人民币1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止。罚金、赃款、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