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2013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罗娜、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算价值人民币9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