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游某。2013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洁、代理检察员梁敏捷、被告人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2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游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