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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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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1981年12月29日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七年;1992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26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次3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