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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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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2013年8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

同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96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2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认罪态度好,赃物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拘役3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